HD现代道德管理

职业道德实践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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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道德宪章按不同部门加以细化,制定《道德规范》规定道德行为标准,制定《职业道德实践准则》作为具体的行为判断和业务处理指南,以实施有效的道德管理。同时,还将新颁布的《反腐败法》等道德管理相关法规、社会对道德管理意识的普及,以及禁止收受庆吊金规定等反映到修订内容中,以不断提高道德管理的实效性。

第一章 总则
1. 目的
职业道德实践准则(以下称“准则”)旨在规定行为判断标准和道德管理相关业务处理指南,使员工正确理解并实践公司道德宪章和道德规范等道德管理政策,从而实现公司的经营理念,并落实道德管理。
2. 术语定义
本准侧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 (1) 员工:指通过为公司提供劳动力而获得工资的全体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如果与公司签订代理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的合同时,则根据具体情况,其员工也可以视为员工。
  • (2) 家属:指本公司员工的配偶、本人与配偶之间的直系家属以及存在堂表关系的亲属。
  • (3) 职务:指被赋予职责或职级角色和责任的工作,包括在该年度通过决策可能会对利益相关者带来利益或损失的情形。
  • (4) 利益相关者:指与公司业务的执行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从而相互影响公司和员工决策响的人。
  • (5) 金钱:包括现金、支票、商品券、优惠券、有价证券,以及偿还负债、担保、代付贷款利息、无偿/低价提供动产和不动产等一切金钱利益。
  • (6) 礼品:无偿提供的物品、会员券、住宿券、入场券及其等价物。
  • (7) 纪念品:指在官方活动中,主办方统一提供给参加者或分发给非特定人员的物品或印有公司标志的物品,包括赠品和奖品。
  • (8) 招待:承担或要求承担消费费用的行为,如在用餐、饮酒、体育活动(高尔夫球等)、投机性娱乐、不健康娱乐场所中的消费费用。
  • (9) 提供便利:除金钱或宴请、招待以外的赞助,如提供交通手段和住宿、观光导游和活动、预订赞助等。
  • (10) 庆吊礼金 :以红白喜事为媒介赠送或收受的金钱及其等价物, 如戒指、花圈等。
  • (11) 合理范围:指一般人通过正常的思维常识判断时可以理解的水平(范围),受益人可以在没有负担的情况下处理业务的程度。
  • (12) 利害关系的冲突:指员工高效公平地执行公司业务的能力可能或实际上受到外部任命、关系和活动等制约的情形。
  • (13) 优势地位:“优势”是一种相对概念,指可以将对方置于有利或不利地位的权限或能力,“优势地位”是指,利用优势在交易关系中占据高于对方的有利位置,它通过非对称决策权限实现。
  • (14) 重大未公开信息:合理的投资人在买入、持有、卖出证券等一系列交易过程中被判断为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切信息。
3. 适用范围
本准侧适用于公司的员工和合作公司及其员工。
第二章 重要信息的编写和管理
1. 基本原则
(1) 员工应认识到故意或因疏忽伪造或篡改文档或系数的行为是导致公司做出错误决策的行为,必须准确记录和报告所有信息。
(2) 财务和会计资料必须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准确编制,并适当向股东等利益相关者公开。
(3) 员工不得将利用职务便利获知的信息用于个人目的。
2. 具体实践准则
(1) 员工应准确诚实编写所有文档和数据,并避免出现重大错误。
(2)员工因工作疏忽导致文档或数据上出现错误时,应及时向上级管理人员报告并做出修改。
(3) 上级管理人员指示伪造或篡改文档或数据的行为属于不道德行为,下级员工应将该事实举报到道德管理组。如未举报相关事实,则与之相关的人员以及知晓该事实的员工均要接受处分。
(4) 财务、会计资料上存在错误时,应依照修改公示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合法措施。
(5) 禁止员工利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买卖公司或与该信息有关公司发行的证券。
(6) 禁止员工利用重大未公开信息谋取私利(包括使用本人或他人名义的情形),如有违反,无论是否获得经济利益,均给予处罚。
(7) 在重大未公开信息经合法途径公开之前,员工不得向内部和外部的第三方泄露该信息。
第三章 与合作公司的透明交易
1. 基本原则
(1) 公司应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公司提供平等的交易机会,并本着自由竞争原则,根据透明公开的评估标准选定合作公司。
(2) 禁止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使用直接或间接方法向合作公司及其员工谋取私利。
(3) 员工应竭尽全力帮助合作公司熟知公司的道德管理政策,并使其积极参与道德管理活动。
2. 具体实践准则
(1) 员工不得利用优势地位不公平或不当对待合作公司。
(2) 员工不得向利益相关者要求离职后的就业保障、介绍就业、约定交易等,且不得接受与之相关的利益相关者的提议。
(3) 员工不得接受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合作公司股份或从事通过与合作公司合作投资谋取共同利益的活动,且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在合作公司担任职务。
(4) 员工不得与因不正腐败或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而被解雇的员工,或该员工就职的从事与HD现代相关业务的公司(包括实质上具有影响力的公司)进行交易。
  • ① 如果在辞职后发现存在不正腐败行为或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时,也将适用上述条款。
  • ② 负责合同业务的员工在企业建档和签订交易合同时,必须与道德管理组确认上述内容。
  • ③ 因存在不正当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主动辞职或被公司解除合同的员工,原则上不允许再进出集团内所有公司。
(5) 员工应督促和鼓励合作公司熟知公司的道德管理政策和规定,并签署遵守该内容的承诺书,当公司开展道德管理相关培训时,应努力帮助合作公司参与培训。
(6) 公司就道德管理而言应运营信访制度,以构建与合作公司具有实质性合作的体系。
(7) 公司和员工应采取以下措施,以贯彻落实透明的交易文化。
  • ① 员工从利益相关者处获得第(2)项或第(3)项规定的提议时,应向道德管理组举报。
  • ② 员工未经公司批准做出第(2)项或第(3)项相关的不正当行为时,将自相关事实得以核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与相关合作公司开展交易,相关合作公司的员工离职后同样适用本规定。
  • ③ 未经公司批准做出第(2)项或第(3)项规定的不正当行为时,关联员工将受到处分。
第四章 公平公正交易惯例的落实
1. 基本原则
(1) 员工应清楚认识到公平公正地执行所有交易,不仅可以巩固公司与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健康纽带关系,最终还可以为公司利益做出贡献。
(2) 公司和员工应遵守有关公平贸易的法规和员工不得签订违反公司等法律法规,拒绝不公平、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3) 公司和员工应努力预防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如有利益相关者,应提交“利害关系申报书”进行申报。
2. 具体实践准则
(1) 销售合同
  • ① 员工不得签订违反公司允许的收款条件的销售合同,让公司蒙受损失。
  • ② 应明确规定合同内容变更流程,如合同范围变更、施工范围变更、工期调整等,且不得违反合同流程擅自决定相关事宜。
(2) 采购和施工订单交易
  • ① 应根据公正客观的审核标准,向所有公司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
  • ② 应采用以竞标方式获取订单的原则,但可以根据公司的需要和规定,通过正当流程选择私订合同等方式。
  • ③ 不得签订付款条件明显违反公司货款支付标准的合同。
(3) 与内部和外部合作公司的交易
  • ① 不得不当提供人力或设备或故意拖延设备支持。
  • ② 不得故意接收质量低于订单质量的产品,使合作公司不当获利。
  • ③ 不得刻意将难度特别低或特别高的作业分配给特定公司。
  • ④ 不得超出标准或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认可合作公司的额外工数(包括 工时)。
  • ⑤ 不得不公平发放作业所需的工具或装备。
(4) 与亲属公司的交易
  • ① 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合作公司选择亲属运营的公司,或暗中向其施加影响力。
  • ② 尤其需要与员工家属和亲属有关的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时,做到透明公正。
(5) 利害关系的申报
  • ①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如果“与公司(包括HD现代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发生利益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应立即向道德管理组报告相关事实。
  • ② 第 ① 项的“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包括以下情形。
    • 一、员工或其家属持有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公司(内部和外部合作公司、劳务公司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以投资目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外)
    • 二、员工家属作为管理层或科长职级以上的员工就职于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公司
    • 三、上述第“一”和第“二”项中的公司可能在不久的未来与公司开展业务往来的情形
    • 四、其他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形
  • ③ 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利害关系申报工作,申报内容将依照另行制定的“利害关系申报及处理指南”予以处理。
  • ④ 当发生利益冲突后,如果未如实申报或虚假申报该年度的相关事实,相关员工则会受到处分。对于相关员工的处分将依照上述第 ③ 项中另行制定的标准执行,且可根据员工的意图、违规次数、金额的重要性、对于决策的影响程度、损失规模等进行处分。
  • ⑤ 施行员工利害关系申报的同时,针对合作公司施行利害关系申报制度,以建立防止利益冲突的监督体系。
第五章 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
1. 基本原则
(1) 员工应恪守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维护品德和声誉。
(2) 员工不得利用优势地位,从合作公司等利益相关者处获得任何形式的经济和非经济利益。
(3) 员工不得以谋取私利或获取业务上的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向国内外的公职人员以及现有或未来的业务往来对象等提供金钱等经济利益。并且,必须遵守与之相关的公司反腐败法令遵守指南。
2. 具体实践准则
(1) 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合作公司或利益相关者要求、收受、承诺一切金钱、非金钱利益,并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要求提供以下内容。
  • ① 不得要求提供或收受现金、支票、商品券、优惠券、有价证券等金钱。
  • ② 不得做出明显不利于或有利于交易一方的动产和不动产交易或担保和贷款等一切交易行为。
  • ③ 禁止做出损坏职务公平性原则的一切金钱、非金钱获取行为,如在合作公司兼职或获得股权、承诺就业、共同投资等。
  • ④ 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收受金钱利益时,应及时退还,如无法退还,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向道德管理组申报相关事实并委托其处理。
  • ⑤ 如出现 ④ 项所述的申报内容,道德管理组应退还相关金钱,并向合作公司代表人或利益相关者发送注明返还原因、叮嘱防止相关事件再发的信件。
(2) 员工不得从合作公司等利益相关者处收受物品、会员券、住宿券、入场券等礼品。如因不可避免的原因收受礼品,应按照以下流程处理。
  • ① 员工应将相关礼品退还给提供方,如无法退回,应捐赠给社会福利组织。
  • ② 如果难以退还或捐赠礼品,则可以委托道德管理组或指定部门处理相关礼品。
  • ③ 道德管理组或指定部门等受托方,应将相关礼品退还给提供方,如无法退回,应捐赠给社会福利组织。
  • ④ 道德管理组和指定部门将相关礼品退还给提供方时,应同附注明返还原因、叮嘱防止相关事件再发的信件。
(3) 员工从合作公司等利益相关者处收受官方活动分发的纪念品或印有公司标志的纪念品时,应按照以下流程处理。
  • ① 分发给非特定人员的纪念品价格低于 10 万韩元时,应报告给部长以上职级的上级管理人员后允许私人拥有。
  • ② 收受 ① 项规定以外的纪念品时,相关员工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向道德管理组申报相关事实并委托其处理。
(4) 员工不得从合作公司等利益相关者处接受宴请和招待,如餐饮、娱乐等。
  • ① 如果属于正式的商务宴请活动,且已事先得到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应获得上级领导批准)批准,则可以在正常范围内参与。
  • ② 不得与合作公司等利益相关者进行体育活动,如打高尔夫球等。但是,属于官方活动且事先或事后得到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应获得上级领导批准)批准,则可以参加高尔夫等体育活动。
  • ③ 不管金额大小,禁止员工参加有损员工品德的活动,如在不健康场所的招待、投机性娱乐活动(花牌、赌场、高尔夫赌球、纸牌、麻将等)。
(5) 员工不得收受合作公司等利益相关者提供的交通手段、住宿、活动赞助等便利或向其要求提供此类便利。
  • ① 不得以出差等公事为由,要求提供交通、住宿等便利,因提高工作效率而接受相关便利时,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向道德管理相关的主管部门申报相关事实,并事后结清后返还相关费用。参加与职务有关的公共活动时,经主管领导事先批准后,可接受主办方在通常范围内为与会者统一提供的交通、住宿等便利(高级管理人员须取得更高级别领导的批准。
  • ② 不得利用聚餐或活动要求合作公司等利益相关者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在相关场所偶然遇到合作公司等利益相关者,且相关人员自发承担相关费用,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向道德管理组申报相关事实,并以公司或个人名义退还相关费用。
  • ③ 除因工作需要而举行的官方联合活动外,不得要求合作公司等利益相关者分摊或赞助活动费用,或以此为目的提前刻意告知相关内容。
  • ④ 员工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向利益相关者要求代预订有关设施或收受相关便利。
  • ⑤ 如出现 ①、 ② 项所述的申报内容,道德管理组应对相关合作公司代表人表达感谢之意,并同附防止再次发生相关事件的嘱咐信函。
(6) 员工不得从合作公司等利益相关者处收受庆吊金或庆吊礼品(周岁戒指等),且不得以收受庆吊金或庆吊礼品(周岁戒指等)为目的,告知利益相关者相关内容。
  • ①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收受庆吊金和庆吊礼品时,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如无法退还,应向道德管理组申报接收的庆吊金和庆吊礼品,并委托其处理。
  • ② 如出现 ① 项所述的申报内容,道德管理组应退还相关庆吊金和庆吊礼品,并向合作公司代表人或利益相关者发送注明返还原因、叮嘱防止相关事件再发的信件。
(7) 公司应对申报至道德管理组的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在判断违规意图、次数、程度后,如有需要,可以限制与合作公司或利益相关者的业务往来。
(8) 员工之间可以在社会理念普遍认可的范围内互相赠送或接受礼品、庆吊金。
  • ① 禁止员工之间以人事或经济利益为媒介,提供或收受金钱。但是,在社会理念普遍认可的范围内,可以收受低于 10 万韩元的庆吊金等礼金。
  • ② 上下级之间或同事之间互赠的礼品金额每次不得超过 5 万韩元,每年不得超过 10 万韩元。
(9) 已收受礼品、纪念品、庆吊礼金,但因未标明附加内容而无法估算价格时,应事先与道德管理组进行协商后处理。
(10) 不提倡员工间的金钱借贷、付款担保、共同投资等共享信用和损益的行为,每笔超过 5 百万韩元、总金额超过 2 千万韩元的共享信用和损益的行为,应向道德管理组进行申报。
第六章 公司资产的正当使用
1. 基本原则
(1) 公司的有形资产和信息、技术、诀窍等无形资产,只允许用于经批准的商业目的,员工需要对该类资产的不当挪用、泄露等承担责任。
(2) 员工不得以个人用途使用公司经费,必须用于公司业务。
2. 具体实践准则
(1) 不得擅自使用公司的有形、无形资产,且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私拿公司物品。
(2) 未经许可或正当流程,不得拍摄或泄露公司设施及数据/资产。
(3) 土地、建筑物、设备或原材料/零部件不得用于除执行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除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物品以外,禁止私拿公司物品。
(4) 不得以个人用途使用车辆、电脑、办公用品等,且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挪用或私拿公司物品。
(5) 对于设计图、营业机密、项目信息等需要保密的重要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理,因员工重大过失造成重要资产损坏或泄露的,将给予人事处分或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6) 法人卡只能用于业务执行,不得用于信用卡非法打折等非正常交易。
(7) 禁止使用非法软件,公司将定期检查员工是否在使用非法软件。
(8) 本人或发现第三方不当使用公司资产,应立即向道德管理组举报,故意纵容或协助相关行为的员工,将受到处分。
第七章 员工的实践道德
1. 基本原则
(1) 员工应忠实履行根据职务和职责分配的义务,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损害公司声誉。
(2) 员工应尊重他人的人权,不得利用优势地位给其他员工造成身体和精神伤害或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3) 员工不得从事妨碍其工作的副业或兼职工作。
2. 具体实践准则
(1) 员工生活道德
  • ① 不得隐瞒或纵容上下级员工或同事的腐败行为。
  • ② 不得盗用上下级员工或同事的签名或伪造文件。
  • ③ 不得以发票与实际使用地点不匹配的方式或擅自变更会计科目的方式处理业务。
  • ④ 员工不得以年龄、性别、学历、出生地等为由,歧视或差别对待上下级员工或同事。
  • ⑤ 员工不得做出任何可能引起对方性羞耻感的行为。
  • ⑥ 员工不得向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下达违反劳动法相关法规的不合理的工作指令。
  • ⑦ 员工不得向对方做出殴打、伤害等人身攻击行为或辱骂对方。
  • ⑧ 员工不得散布特定事实或虚假信息,且不得做出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
  • ⑨ 员工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无正当理由,在工作中排挤对方或欺凌对方。
  • ⑩ 不得做出其他损害身心健康或侵犯人格的行为。
(2) 副业和兼职
① 未经公司批准,员工不得从事任何通过其职务获取的信息的副业或兼职。
② 以学术或教育为目的,在指定期间内受雇于非营利(公益)机构时,应获得公司批准。
③ 员工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将本人或第三方所有的建筑物或设备租赁或中介给合作公司或利益相关者。
第八章 道德规范的遵守
1. 基本原则
(1) 员工应将道德规范作为行为和价值判断标准,诚实遵守道德规范。
(2) 当员工意识到本人或他人的行为违反了道德规范时,应及时向道德管理组举报相关事实。
(3) 公司应根据违规内容,对违反道德规范的员工进行处分,对主动申报违规内容的员工,可酌情从轻处罚。
(4) 公司应保护举报道德管理违反行为的举报人或相关知情人避免受到任何形式的不利。
2. 具体实践准则
(1) 道德规范的遵守
  • ① 员工必须熟知道德规范和本准则,并承诺严格遵守。
  • ② 员工在解释和履行本《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实践准则》的过程中,对于任何不明确的事项,应咨询道德管理组,并且对《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实践准则》未涉及的内容或在解释上存在异议时,应遵循道德管理组的解释和决定。
  • ③ 为了提供道德管理意识并加以实践,员工必须接受公司实施的道德管理培训。
(2) 举报义务
  • ① 当员工意识到本人或他人的行为违反了道德规范时,应及时向道德管理组举报相关事实。
  • ② 除公司定期实施的“利害关系申报”外,发生利害关系或可能发生利害关系时,也应申报相关事实。
(3) 违规处分
  • ① 员工违反道德规范和本指南或纵容或协助他人的违规行为时,将会受到处分。
  • ② 违反道德规范和本指南的员工,如主动举报相关事实,公司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分。
  • ③ 处分事宜按照另行制定的规定执行。
(4) 举报人保护
  • ① 原则上禁止公开举报道德管理违反行为的举报人或举报相关知情人的身份。
  • ② 知晓举报人和举报相关知情人身份的员工,应对其身份予以保密,且不得对举报人和举报相关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
  • ③ 遭受身份曝光或歧视等打击报复的举报人和举报相关知情人,可以向道德管理组申请保护措施或救济,道德管理组应对举报人和举报相关知情人采取确有必要的、适当的措施。
  • ④ 如果举报人的身份被曝光,道德管理组应对身份曝光途径展开调查,对故意或因疏忽导致举报人身份被曝光的情形,应对相关涉事员工进行处分。
(5) 举报奖励
  • ① 如有必要,公司可根据另行制定的标准,对道德管理相关举报人和举报相关知情人发放奖金。
  • ② 公司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恶意举报虚假内容的举报人和举报相关知情人予以处罚或收缴不当得利。
  • ③ 奖励范围不包括以下情形。
    • 一、举报内容不实或无法核查事实的
    • 二、道德管理组已知晓或已对外公开的
    • 三、以匿名或化名举报的
    • 四、举报人为道德管理相关部门等道德管理推进相关人员的
    • 五、其他奖励审核结果属于不适合发放奖励的
第九章 附则
1.施行时间
① 本职业道德实践准则第1次修订内容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② 本职业道德实践准则第2次修订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③ 本职业道德实践准则第3次修订内容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